安工大秘〔2019〕21号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科技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徽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主要目标
1.诚信意识不断增强。广大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
2.诚信体系不断健全。构建全方位的科研诚信体系,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体系有效运行。
3.诚信环境不断优化。共同营造健康的科研生态,切实维护科学的严肃性,持续巩固优化全校科研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
二、建立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
(三)建立高效协同的诚信工作体系。科研处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科研项目各个环节的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于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科技奖励以及科研论文和成果发表等全过程。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加强研究生学术论文诚信管理、建立研究生科研诚信的全过程监管机制。教师工作部加强对全体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工作,增强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宣传部加大对科研诚信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各院(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单位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建设和管理。
(四)明确履行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各院(部)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依据学校相关学术道德规范文件,对本单位教师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校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负责开展对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工作,积极配合项目资助部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意见,依据学术道德规范和教师师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项目资助部门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五)科研人员要规范行为、坚守底线。科研人员要强化诚信自律,严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实验)原始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科研人员不得在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执行;不得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不得恶意举报他人的学术不端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端行为,追究恶意举报人的责任。
(六)科研管理服务人员要严格自律。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三、建立政策体系,完善管理流程
(七)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各院(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八)实施全流程诚信管理。将诚信管理贯穿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在科研论文、科研项目、发明专利、创新载体、科技奖励、人才计划等申报工作中实施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在各类科研合同(委托书、协议书、责任书、任务书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九)完善学术诚信体系。坚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规范并举,建立集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完善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
四、建立评价体系,强化诚信监管
(十)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尊重科学研究规律,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合理设定评价周期。
(十一)防止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追责。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校学术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院(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校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认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认定意见参照《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学报编辑部应切实提高期刊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学校将密切关注相关机构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将学术质量差、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教师,及时给予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并对发表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屡教不改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
(十三)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各院(部)绩效评价、科研项目及平台申报和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上级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
2019年12月15日
下一条: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选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