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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实施细则》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1年4月23日


安徽工业大学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工业大学全校在职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站人员、承担我校教学任务的兼职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以师德失范行为查处结果和师德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否决清单

第五条  教师凡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九)在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中,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一)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学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四)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六)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七)在校园内传播宗教、组织宗教活动;

(十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一票否决”实施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一票否决”执行以下内容:

(一)取消人才引进、人员聘用资格;

(二)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晋级评审(聘用)资格和干部选拔参与资格;

(三)取消高校教师申请资格;

(四)取消人才计划、人才项目、专家推荐、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五)取消各类评优表彰、荣誉称号和奖励项目参选资格;

(六)取消研究生导师遴选资格;视情节轻重程度对导师进行约谈、限招、停招乃至取消导师资格。

(七)取消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参选资格;

(八)取消公派留学和各类资助进修项目参选资格;

(九)工资晋级视师德失范行为查处结果和师德考核结果情况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上述“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从出处理决定之日开始计算。在“一票否决”执行期内未再出现师德失范及其他违纪违规情形的,执行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可解除“一票否决”执行。

第八条  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执行条款的期限及相关要求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执行“一票否决”的当事人应深刻反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加强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的执行。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本细则,在各项工作中保障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院(部)师德师风建设小组负责在各项工作中,切实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个人师德档案,执行“一票否决”相关材料存入师德档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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