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科区〔2023〕13号)、《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建立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我校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技术转让方案(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4月22日
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
作价入股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科区〔2023〕13号)、《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安工大〔2024〕31号)、《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安工大〔2024〕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建立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与转让
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以下简称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处申请,将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科研人员,科研人员与学校就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签订赋权协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后,科研人员与学校为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该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共同共有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价入股实施方案,经科研处、资产经营公司备案后,科研人员持有部分方可进行作价投资,设立转化公司或作价入股至存续公司。科研人员按80%、学校按20%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研人员可向科研处申请,受让赋权后的职务科技成果项下学校共有的部分(以下简称标的科技成果),经审核通过后,科研人员与学校签署《技术转让合同》,按约定时间及方式向学校支付转让对价。科研人员受让标的科技成果后,应将其作价入股至经资产经营公司备案的转化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二、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一)新设公司
科研人员可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新设转化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操作如下:
1.科研人员须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设立转化公司的方案,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职务科技成果的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转化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
公司类型,须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须穿透至自然人、国资部门等最终持有人,并如实披露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安排;
出资方式,科研人员主要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出资,如另外以货币出资的,货币出资部分不得超过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评估价值的50%。
2.科研人员应向资产公司提交转化公司工商登记全套资料。
(二)作价入股至存续公司
可参照新设公司设立原则执行。
三、转化公司经营管理
(一)定期报告
科研人员在作价入股后,学校取得《技术转让合同》项下全部转让对价前,科研人员应按自然年度的下一年度6月30日前,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转化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二)重大事项审批
1.科研人员作为转化公司股东,对转化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行使所有股东权利时,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同时应将相关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向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2.科研人员在处分标的科技成果对应的股权时,须取得资产经营公司书面意见。包括转让、对外担保、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
(三)特殊事项报告
转化公司股权存在被查封、冻结或其他法律风险时,科研人员应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四、附则
1.科研人员涉及兼职经商办企业行为,应遵守《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兼职兼薪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兼职管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执行。
2.赋权后,通过作价入股的形式进行赋权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应确保赋权成果在转化公司中进行转化,不得以转让等形式将赋权成果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至转化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
3.科研人员不得恶意稀释其持有的转化公司股权,或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4.资产经营公司、科研处要及时跟进赋权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向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学校持有部分的知识产权权益在转化公司估值中所占比例,在后续增资过程中一旦降低至1%或以下时,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项报告。
五、其他
1.本文件执行之后,未经学校批准,科研人员不得以职务科技成果或以货币出资创办与本职务科技成果相关的新企业,也不得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等形式进入与本职务科技成果相关的企业。
2.科研人员如有违反本工作指引,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保留追诉的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本指引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技术转让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