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及《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科区〔2023〕13 号)等文件要求和全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暨深化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动员会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安工大〔2022〕39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申请表(试
行)
2.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方案(参考)
3.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
用权协议(试行)
4.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协议(试行)
5.安徽工业大学以约定收益为基础的职务科技成果
赋权后转让合同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4月22日
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科区〔2023〕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应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以市场为导向,突出转化应用,通过赋权明确和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突出问题,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建立有利于创新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新机制,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和新模式,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进行的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即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物质和技术等资源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赋权成果类型为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秘密等。
第六条 赋权的科技成果必须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
第七条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工程研究院、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资产经营公司等,指导相关政策制定,监督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 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架构之下,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工程研究院、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必要时需有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宏观可控。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审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管理办法和处置方案,决策其他相关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负责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进行审议,并提交党委常委会最终研究审定;授权分管校领导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原则,具体负责赋权试点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科研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学校赋权试点实施方案;制定赋权协议;负责赋权后的权属变更;负责向省主管部门提交学校赋权试点情况工作报告。
(二)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制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协议书、投资意向书等法律文件;负责赋权后科技成果的作价入股、股权运营及权属变更等工作。
(三)工程研究院负责赋权后科技成果的孵化等工作。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赋权科技成果的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十二条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学校提出申请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并同时提交该科技成果的转化方案,学校将按照申请转移转化方式的不同,赋予科技人员职务发明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赋予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鼓励自行实施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原则上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申请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获得批准后,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为共同所有权人。学校获20%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80%权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部分可进行作价投资,设立转化企业,学校持有部分可以一次性以评估价格转让获得现金收益,也可以选择共同参股,或者采取约定收益的方式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进行让渡。
第十六条 申请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获得批准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将获得不少于10年的科技成果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实施创办企业的,前5年免费使用科技成果并在第5年由学校组织完成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从第6年开始按照学校10%、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90%分配实施科技成果产生的收益。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赋权申请应征得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同意,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代表(以下简称“完成人代表”)提出赋权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向科研处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所有权赋权申请程序如下:
(一)完成人代表填写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申请表并附上具体科技成果转化方案,依次经过所在学院、科研处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科研处将拟赋所有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简介、涉及知识产权、评估价格、权利分配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个自然日。
(三)公示期内无异议,由科研处将拟赋所有权申请依次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批准通过后,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协议”。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所有权赋权后,若需对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变更的,科研处配合实施。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支付变更所有权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后,在职务科技成果的有效期内,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科技成果的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长期使用权赋权申请程序如下:
(一)完成人代表填写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申请表并附上具体科技成果实施方案,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科研处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科研处将拟赋长期使用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简介、涉及知识产权、使用人、使用时间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个自然日。
(三)公示期内无异议,由科研处将拟赋长期使用权申请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协议”。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后,在职务科技成果的有效期内,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科技成果的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赋权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条 赋予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学校将进一步延长科技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第二十一条 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在赋权申请获得批准后,科研处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对该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变更,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变更为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所有。科技成果实现转化成立公司后,经学校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对外投资的要求,履行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相关职责。若在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3年后,无正当理由未实现成果转化的,学校有权收回该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给国有控股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学校和企业双方协议定价。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学校领导及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成果赋权过程中相关决策的失误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虚构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的,其责任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担。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泄露技术成果相关内容,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合作企业同类的业务,给企业或学校造成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企业或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法律纠纷,给企业或学校造成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企业或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取得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需自行缴纳该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在赋权期间维持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因未及时缴费造成相应知识产权失效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按照赋权时科技成果的评估价向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若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未提出赋权申请,相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按《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安工大〔2024〕31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安工大〔2022〕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技术转让方案(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