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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第一批安徽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6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各有关学院和老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文件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对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促进作用,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水平,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拟开展第一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征集工作。现将我校征集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面向全校征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技术方面专家。重点征集长期关注研究并致力为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贡献力量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和熟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发展方向、具有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

二、专家职责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承担或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与研究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纠纷调解等工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出技术或者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知识产权调查研究,为重大经贸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与指导,为我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出工作建议、解决方案;

(三)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工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供专家指导意见;

(四)为国内外知识产权检索分析、项目开展、分析预警等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五)向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专家支持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专家应当根据专家库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提供服务,如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提供智力服务或服务质量难以达到工作要求,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解除聘任。专家也可以自愿退出专家库。确需退出的专家,不再列入专家库。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心公益事业,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责任心;

2.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行业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4.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遵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要求;

5.无学术道德问题,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专业条件

专家库专家主要分为知识产权法律类、知识产权实务类、知识产权产业技术类、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类等四种专家类型。入库专家需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精通所属技术领域或行业知识,了解熟悉技术最新发展动态,还需符合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知识产权法律类

从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或相关实务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律师资格或专利代理师资格;具有双证的申请人员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的限制。

2、知识产权实务类

(1)从事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学术研究、技术研发工作,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2)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技术、政策,拥有丰富理论和经验,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知识产权交易、许可、价值评估、质押融资、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或科技创投基金、知识产权证券化、保险等金融产品设计,拥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取得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熟悉科技、知识产权项目实施流程,具有5年以上项目评审经验。

3、知识产权产业技术类

高校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

4、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类

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从事海外知识产权代理、诉讼、仲裁、布局、贸易调查、风险预警、纠纷应对等方面工作累计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应对知识产权相关调查、诉讼、展会纠纷、海关执法实践经验。

四、申报事宜

我校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周一)上午下班前

(二)申报材料

1.《安徽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扫描件;

3.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扫描件;

4.专业资格相关证明材料(如专业技术职称、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事务处理相关资格证书或执业证明等)扫描件;

5.知识产权业务领域所获奖励、荣誉证明、论文、研究成果说明或相关资质佐证材料扫描件;

6.已受聘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的,只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和受聘证书,即可直接入选。

7.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报方式

申报教师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附件)后扫描件,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2071323@qq.com,同时提交WORD格式申请表一份。邮件需注明“第一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申报类型+姓名”。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吴胜华

电 话:0555-2311610



                                科研处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