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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安徽省科技奖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05日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
                                                                  关于开展2007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科技厅文件要求,现将2007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办法和要求
(一)推荐办法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分为单位推荐或专家推荐。
1、单位推荐
    各市及桐城、宁国等有关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单位是省科学技术奖的归口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2、专家推荐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2人以上可共同推荐1项(人)省科学技术奖。为保证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严肃性,推荐人请推荐本人所熟悉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项目(人选),同时应按照“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的要求独立撰写对所推荐项目(人选)的学术贡献或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所推荐项目(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人负有协助处理异议的责任。
(二)推荐要求
1、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
    各推荐单位(推荐人)可以推荐1名省重大科技成就奖候选人。
2、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合作类奖
    各推荐单位(推荐人)可以推荐1名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合作类奖候选人(组织),所推荐候选人(组织)是在与安徽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省外、境外人员(组织),其合作关系的建立应在三年以上。
3、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奖
    推荐的自然科学类奖项目,其论文应在全国(或国际)专业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或作为论著刊印,其公开发表或发行期均应在一年以上,并得到学术界同行公认。
4、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奖
    推荐科技进步类奖项目,应用期应在一年以上(不含试用),证明其技术成熟,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如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交相关证明。其中,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按技术发明项目推荐。
 推荐的科普项目,仅限于2000年以来出版发行一年以上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以下简称科普作品)。科普作品在出版上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应具备创新性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头作用明显等条件。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可以推荐1个科普项目。
5、推荐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类奖的项目须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科普项目除外)。
6、若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在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并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向上述推荐单位报送材料(各联合申报单位均需加盖公章)。推荐自然科学类奖的项目,其提交的主要论文、论著同时署省外、境外单位名称,且我省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应当由与我省合作的省外、境外学者(通讯作者)或者单位出具证明,说明我省学者和省外、境外学者的学术贡献。
7、上年度已推荐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本年度如再次推荐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类奖,应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否则不予受理。

二、报送推荐材料要求
 各推荐单位(推荐人)应根据各类推荐书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组织推荐书、主要附件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报奖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登录网址:
http://cgjl.ahinfo.gov.cn) ,根据系统使用说明认真填写推荐书,并将提交的主要附件材料原件以电子版或扫描方式上传录入“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 各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报奖单位网上申报填写的推荐书及主要附件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无须提出等级意见),进行网上推荐。
网上填写的推荐书、主要附件材料与书面报送材料内容应一致。
 (一)推荐书的填写
 推荐书是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要按照重大科技成就奖以及技术合作、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类奖内容的不同要求填写推荐书,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发现、发明或者技术创新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等内容。
(二)报送要求
1、网上推荐材料上传
 各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报奖单位填写的推荐书及主要附件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后,确认进入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网上推荐系统,视为网上推荐材料上传。
2、书面推荐材料报送
 书面推荐材料均一式4份,其中原件1份,推荐书和主要附件装订成册后请勿另加封面或塑料封面。
3、推荐材料上传报送时间
2007年4月25日为上传报送推荐材料截止日期。书面推荐材料请于4月23日前报送科研处。
本通知、推荐书及网上推荐的有关说明已在安徽省科技厅网站发布,请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自行查阅并登录(登录网址:
www.ahinfo.gov.cn)。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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